Sunday, September 25, 2011

政治家底下的回教法

死灰复燃的回教法,最近又再某人的发表,变成全城里最热门的话题之一。从以前的课题开始,一向来非回教徒的看法都是:“这是只用来惩罚回教徒(穆斯林)的刑法,我不是回教徒(穆斯林),所以我支持这项法令”,“只要他们不犯法,就不必担心这项法令了”。这种说法,比比皆是,所以大家都对此都不会特地去反对。

现在就要来解释一下我国的司法制度。相信大家都知道我国有民事法庭和回教法庭。顾名思义,回教法庭当然是用来处理关于一切关于回教的事务。而民事法庭就被非回教徒所使用。从表面看来,是非常的简单。可是当某些事件因为涉及回教徒(穆斯林)和非回教徒,那该由哪一方面来维持公道呢?

根据网上的资料,在马来西亚遇上这项课题的时候,都是由民事法庭去处理的。
“马来西亚联邦法院裁决,涉及非回教徒的诉讼不能够交给回教法庭审理,划清了民事和回教法庭的司法权限。

联邦法院作出这项裁决时指出,非回教徒与回教徒之间针对家庭及回教事务的争执,必须带上民事法庭解决。“

(资料来源:http://www.pacilution.com/ShowArticle.asp?ArticleID=925


如此说来,那是不是代表说,回教刑法只能够用于回教徒和回教徒之间的纠纷,至于牵涉到回教徒(穆斯林)和非回教徒之间的纠纷,将由民事法庭去判决。那么回教刑法里的断肢法,也只能够在回教法庭里沿用,而不能够在民事法庭里用来惩罚回教徒。因为民事法庭里并不存有断肢法这项刑法。

接下来就要动用阁下的脑筋去想一想了。如果你是一个回教徒(穆斯林)匪徒,在面对回教法庭和民事法庭的审判下,你会铤而走险去向哪一个法庭挑战?宁愿被断肢,或是被判坐几年的监牢,鞭刑?

当然你也会问,为什么回教徒(穆斯林)匪徒在对非回教徒犯法的时候,就不能够引用回教法呢?那当然可以,但也许就没有民事法庭的存在,而国家的人民就只有穆斯林和下文中的经书人民之分。那时候全民都会引用回教刑法来处理纠纷。

但在回教法国度下,就出现了以下的这些矛盾:

现在的国会或立法机关与传统的咨议会不同,可让非穆斯林参与,然而宪法必须完全保证法例合符古兰经与传统,此两者成为公共法的主要来源,国家元首也必须是穆斯林。

他们认为非穆斯林不能执掌位何位置,以致高于穆斯林。因为居权位者必须执行伊斯兰意识形态。再者,他们认为非穆斯林(不论其才能、诚信,对国家的忠心)总不能和不会忠心达成伊斯兰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目标。

(资料来源:http://www.answering-islam.org/chinese/topic19/tc-19-73.html

所以当某人曾经说过,国家最高的职位,必须由回教徒来担当,也许就是这个意思吧。

如果你要回教徒(穆斯林)能够在你的法庭里接受回教刑法的审判,那你就得认同你是“经书人民”的地位。

所以下次当人家跟你说,“回教法不关系到非回教徒”的时候,你不妨再想一想,有关系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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